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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4 22:31:00    

青海省2025年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笔试) 考前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我省2025年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将于4月19日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赴考,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打印准考证时间为4月14日—4月19日,考生可进入青海省教育考试网(http://www.qhjyks.com/),点击主页面右侧“数字招考服务大厅”下的“教师招聘考试”,登录个人账号后下载并打印,考前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明确的重点注意事项及规定。

2.赴考前,请密切关注考区当地天气变化情况和交通运输情况,提前筹划安排食宿及交通工具。建议考生至少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按引导指示前往考场,切勿走错考点考场。

3.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由派出所开具的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进入考点考场,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进入考点。有效证件不包括社保卡、户口本等。

4.考生需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等必需文具。严禁携带通信设备、存储设备和手表、手环等电子设备以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及资料入场,带入考场的均视为违纪违规行为,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5.开考30分钟后(含30分钟,按到达考点门口计)一律不得进入考点,开考后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提前交卷。上午两门科目连续作答,未参加上午第一场考试的考生,不得参加上午第二场考试。

6.请考生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或停止答题指令发出后仍作答的,按违纪论处。

7.考试未结束前准考证不得乱写乱画或做标记,否则按违纪论处。严禁私自修改准考证页面内容,一经发现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持伪造证件”论处,取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8.考生尽可能穿着无金属材质的衣服且不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金属物品参加考试,以免影响安检工作顺利进行。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附件:1.考场规则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1.考生在考试前40分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凭纸质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和由派出所开具的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证件不齐者不得进入考点。

2.考试实施全封闭、全屏蔽。考试开始30分钟后(含30分钟,按到达考点门口计),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点。未参加上午第一场考试的考生,不得参加上午第二场考试。开考后考生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提前交卷。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严禁携带通信设备、存储设备、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及资料入场,带入考场的均视为违纪违规行为,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违规者成绩按无效处理。

4.考试开始前,试卷未发放,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坐错座位,考生可自行回到正确的考场继续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考生主动提出坐错座位或监考老师发现坐错座位的,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但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走,在同一考点的由工作人员带其回到正确的位置重新开始答题,不予补时延长,不在同一考点的,在备用考场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或监考人员发现坐错座位,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备用考场等待直至考试结束,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5.试卷(卡)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不得做其他标记;待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答题卡发放后,无印刷、折皱、发放错误等特殊情况外不予更换。

6.监考人员不得给考生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向流动监考人员报告或在监控前举手示意,待工作人员处理。

7.客观题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对应答题位置上填涂作答;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未按要求答题的相关题目按无效答题处理。

8.除民族语文、英语学科教师岗位《学科专业素养》科目外,其余笔试科目均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9.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材料,违反者按违规处理。

10.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继续作答的按违纪处理。考生应将试卷、答题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相关设备设施,违反者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1.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节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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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

责编:乔明周;

监制:苑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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